认定违法建设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认定违法建设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2021-11-15   阅读:874   

  我们都知道,人们经常用拆除代替拆除。简而言之,行政部门认为这些房屋是非法建筑,未经任何程序强行拆除,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

  行政机关经常以涉案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实,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违法企业建设的时候我们需要考量的因素绝不仅仅因为只有自己是否可以取得发展规划许可那么一个简单,在没有考量是否属于法律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设计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迳行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认定违法建设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强制规定,如果非法建筑,结构和设施需要武力拆除,行政机关公告和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可以提高依法强制拆除。该条款规定了查明、调查和惩处强制拆迁前的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其中,如果发现违法建筑,必须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拆迁决定,并且必须等到法定起诉期限的拆迁决定的期限届满后,才能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什么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必须向被拆迁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呢?考虑到企业违法经济建设发展往往没有涉及当事人具有重大财产权益,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给予当事人能够充分的救济制度保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己提出复议和诉讼,则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该违法建设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问题之后中国才能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充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提供及时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强制执行错误造成被动和赔偿法律环境风险。限期拆迁决定不仅是查处违法建筑行为的必要程序,也是执行的必要事实依据。

  行政管理机关未对涉案房屋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即未对涉案房屋违建性质可以予以合法应用程序认定并赋予当事人没有及时有效救济的机会,直接拆除涉案房屋的,不仅对于违反国家法定工作程序,还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而且也导致我国行政权力机关强制拆除行为方式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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