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村民起诉强拆,却被法院驳回起诉 京云律师出面力争,终获胜!
【京云拆迁律师】村民起诉强拆,却被法院驳回起诉 京云律师出面力争,终获胜!
2023-05-23   阅读:146   京云律师

  在京云拆迁律师接手的众多拆迁案中,有一部分案件是关于厂房因被认定为违建遭到强拆,而厂房主上诉维权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厂房主又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来聊一聊。

      案件详情

  齐先生在村里建了一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9年,政府部门分别于6月20日、7月24日向他送达了厂房《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履行催告书》,要求他在限期内拆除。齐先生未按要求拆除。7月30日,镇政府对齐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齐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对他违法建设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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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接二连三下达的通知书,齐先生十分气愤。他不能忍受自己辛苦筹建的厂房被强拆。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通知书。

  可法院认为齐先生对被告镇政府先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不服,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其相关权益通过该诉讼即可得到保障,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中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不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齐先生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齐先生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立案的,应驳回起诉。遂,作出2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齐先生的起诉。

  无奈之下,齐先生只好寻求法律帮助,于是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请求京云拆迁律师出面为其维权。京云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又针对这一强拆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民法院24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庭审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1、《强制拆除决定书》属于督促上诉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最终行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上诉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镇政府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合法有据。上诉人未取得土地、规划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镇政府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具有合法性。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被上诉人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已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且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所受到的实际不利影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的房屋系生产经营用房,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导致上诉人的生产经营被迫停止,而且有租户选择提前终止租期,以上系对上诉人实际的不利影响。被上诉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中列明了上诉人系违法建设的事实,该决定系对上诉人的负面评价,符合行政行为的类型。

  其次,在原审中,上诉人的生活用电和生产用电均已被掐断,以上行为均系被上诉人采取违法逼迁的方式,且已经对上诉人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原审法院缩小了“实质性影响的范畴”,认为不利影响仅仅包括房屋被实际破坏这一种情形,不仅不客观,而且不合法,且违法逼迁行为已被行政强制法列明予以禁止,原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理应就本案中,上诉人所遭受的实际不利影响进行查明,依法予以公证裁判。

  综上,原审裁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且部分事实未查明,望二审法院予以查明并纠正。

  京云拆迁律师牢牢抓住该案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裁定:一、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辛集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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