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不合法,“民告官”成功撤销补偿决定书!
征收补偿不合法,“民告官”成功撤销补偿决定书!
2023-06-05   阅读:975   京云律师

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补偿方案是直接决定被征收人利益的核心文件,对它的救济也是整个征收补偿权利救济中的关键。当补偿方案不合理,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时,如果能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撤销,就能为争取更加合理的补偿赢得进一步协商的空间。安徽省宿州市张先生就遇到了此种情况。

一、案件详情

张先生是安徽省宿州市某区市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他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张先生在该地区都是土生土长好几代,房屋产权没有任何问题,虽然对房屋有不舍的感情,为了不阻碍发展,也是积极参与拆迁工作中。

征收补偿不合法,“民告官”成功撤销补偿决定书!

为了拿到合理的安置补偿,张先生要求区政府提供选定评估机构的文件。然而,在没对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也没有出示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他就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19号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在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师团队。

 

信任的背后是一份份沉甸甸的责任。京云律师介入案件后,成立维权办案小组,梳理了大量的证据和繁杂的事实,确定维权方案后,京云律师代理张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庭,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地征收决定,诉讼费用由区政府负担。

 

二、庭审过程

 

庭审中,区政府答辩称:一、征收决定合法。征收决定符合各项规划,并在启动前进行了征收范围公告、摸底调查并公示,征收程序正当。征收决定的作出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费用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依法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并不是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综上,请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9号地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第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辖区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故征收主体合法。

 

第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案中,虽然区政府提交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载明要深入开展改造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专项行动,大力提升城市建设水平,19号地项目属于旧城改造,可以证明该项目已纳入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提供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能证明19号地区域房屋用地项目符合经调整完善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但区政府未提供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本案中,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区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人民路19号地二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已先于2017年4月25日公告《征求意见通知》,将拟定的《19号地项目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区政府先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对该补偿方案进行会议论证,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区政府于2018年2月22日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19号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19号地项目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5日回函,以上事实显示,区政府在尚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该地块补偿方案尚未进行论证的情况下,即召开政府专题会议通过该项目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区政府作出的19号地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案中,19号地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且多数被征收户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大部分房屋已被拆除,如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该房屋征收决定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19号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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