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同居,在此期间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仍同居,在此期间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3-06-08   阅读:957   京云律师
案情简介

任女士最近遇到了糟心事,前些年,因为自己的朋友黄先生和妻子经营的商铺需要资金周转,所以任女士陆陆续续借给了黄先生几十万,黄先生也签了欠条。为了感谢任女士,黄先生和妻子也经常请任女士到他们家里做客,可后来没还多少钱,黄先生还不上钱了,无奈,任女士只能找到黄先生老婆,想让她还款,但是对方却说,自己早就和黄先生离婚了,自己也不参与商铺经营,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字,这钱自己不还,任女士想问自己该怎么办呢?
离婚后仍同居,在此期间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答

本案中,黄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这是没有疑问的。对于黄先生前妻是否需要共同还款,虽然黄先生和妻子已经离婚了,但两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家庭为单位对外发生社会交往,由于夫妻婚姻状况和家庭内部经济安排具有不公开性,除非主动披露否则旁人无从得知。

但是黄先生和妻子对于已经离婚的事实,从未对任女士坦白,任女士做为两人的朋友,基于两人对外呈现的夫妻关系的信赖向黄先生出借资金,而且该钱款被投入两人的商铺,供两人共同生产经营使用,若因为两人早已离婚就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导致社会交往成本的增加,亦有悖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使良善之人无辜受损。所以,本案中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属于黄先生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两人应当共同偿还。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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