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离婚后仍同居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读:离婚后仍同居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3-06-09   阅读:957   京云律师

任女士和黄先生是朋友,前几年黄先生和妻子经营的商铺需要资金周转,任女士陆续借给了黄先生几十万,黄先生也签了欠条。为了感谢任女士,两家也经常走动。

 

可到期后黄先生还不上钱,任女士才发现黄先生和妻子虽然共同生活但实际早就离婚了,黄先生说家里大额财产都分给了妻子,自己没有钱,黄先生的妻子却说自己和黄先生经济独立,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字,这钱她不还。任女士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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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在本案中,黄先生借了钱写了欠条应当还款这是没有疑问的,任女士的疑惑点在于黄先生的前妻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北京<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虽然黄先生和前妻早已离婚,但两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家庭为单位对外发生社会交往,已经离婚的事实从未对任女士坦白,任女士做为两人的朋友,基于信赖两人是夫妻关系,借钱给黄先生,而且钱款被投入黄先生和前妻的商铺中,供两人共同经营使用,如果因为两人早已离婚就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导致社会交往成本增加,也有悖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良善之人无辜受损。

 

所以,本案中这笔借款应该属于黄先生和妻子的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进行偿还。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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