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观众张女士和丈夫因为家庭财产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前不久,张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得了丈夫股票的账户和密码,还在股票增值时,把股票给卖了。
丈夫得知此事后大怒,因为这些股票是丈夫婚前购买,丈夫认为张女士擅作主张侵犯了他的财产权。而张女士觉得,这都是夫妻财产,谁操作不都一样吗?张女士想了解一下,如果丈夫真的较起真来,要求她赔偿损失,她应该赔偿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股票是丈夫婚前购买的,张女士擅自处分了丈夫的婚前财产确实存在不妥,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但是基于夫妻之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和谅解,所以一般只有在婚内配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侵权。
本案中,虽然股票是婚前买的,但是婚后股票增值的部分主要是由张女士经营所得,这部分产生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且张女士的售卖行为实际上实现了两人家庭共同财产的增值,两个人都是受益方,丈夫并没有真实地受到损害,张女士也不存在侵犯财产权的主观恶意,所以综合以上情况,张女士不需要向丈夫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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