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去世留下房产继承受租,委托京云律师拿到全部份额
外公去世留下房产继承受租,委托京云律师拿到全部份额
2023-06-28   阅读:908   京云律师

  儿子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不配享有继承权。90岁高龄的王老太,在京云律师的见证下,写下了一份遗嘱,将名下的财产交由外孙和外孙女继承。

  王老太和苏大爷原系夫妻,两人共同养育一子两女。儿女长大后,各自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小家庭。2007年,苏大爷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80平米的住房,登记在他和王老太名下。苏大爷的大女儿因丈夫去世,和两个孩子回到了苏大爷和王老太身边共同生活。

  2011年苏大爷去世,留下遗嘱将购买的80平米的住房二分之一的份额交由大女儿继承。2021年,苏大爷的大女儿去世,未留下遗嘱。王老太怕去世后,大女儿的两个孩子会跟自己的儿子和小女儿因为财产继承起纠纷,于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写了一份遗嘱,约定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由大女儿的两个孩子继承,而儿子和小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不配享有继承权,遗嘱见证人分别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伟婷律师、李灵珂律师共同见证。

  遗嘱订立后,苏大爷大女儿的两个孩子在办理苏大爷名下房屋过户手续时,却遭到苏大爷儿子和小女儿的阻拦,为了顺利继承苏大爷名下的房屋,苏大爷大女儿的两个孩子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毕山丁律师、周紫薇律师将苏大爷的儿子和小女儿告上法庭。

      律师风采

  因本案系家庭纠纷,王老太已经年迈,行动多有不便,京云律师于是赶赴王老太家中与其当面沟通。王老太提出希望大女儿的子女都能分得房产份额,京云律师表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根据被继承人苏大爷所立遗嘱载明内容,其自愿将其名下房屋交由大女儿继承,该遗嘱真实有效。苏大爷的大女儿过世后,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王老太,及王老太大女儿的两个孩子,现王老太自愿放弃继承,故苏大爷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大女儿的两个孩子继承。

  为此,京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代理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义务,因王老太现明确表示同意将其所享有的该部分权利义务赠予大女儿的两个孩子所有,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苏大爷名下的房屋由大女儿的两个孩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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