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却收到《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何维权?
申请信息公开却收到《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何维权?
2023-06-28   阅读:904   京云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这个词我们常常听到,那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呢?其实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一些政府信息,咱们老百姓享有知情权,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今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通过案例为你讲解征地拆迁中的信息公开。

 
案件详情
 

许先生居住在北京市。因为某征地项目的需要,他老家江西省赣州市村里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4月5日,许先生以邮寄方式向县国土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县城征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同年9月26日县国土局以许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范围,书面告知许先生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咨询。许先生认为其向县国土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国土局针对许先生所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属对他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出191号行政裁定,驳回许先生的起诉。

 

为了维权,许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一眼就看出,县国土局所作的告知书是错误的。接受许先生的委托后,京云拆迁律师代许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国土局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庭审
 

庭审中,县国土局答辩称,《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对于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许先生主张其向被上诉人县国土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并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为由,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实质系对上诉人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种拒绝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使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不能实现,这必然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上诉人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便本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属于被上诉人县国土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对该信息公开告知作出实体审查,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而不是从程序上驳回起诉。

 

综上,原审法院未对本案实体争议进行审查,即以上诉人许先生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裁定如下:一、撤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京云拆迁律师】申请信息公开却收到《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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