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 征地补偿款严重“缩水”,从每亩15余万降低到2万,村民该如何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 征地补偿款严重“缩水”,从每亩15余万降低到2万,村民该如何维权?
2023-06-29   阅读:905   京云律师
胜诉案例

近日,受江西省南昌市刘先生夫妻的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正式代理其鱼塘征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此案在北京京云拆迁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责令被告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原告刘先生夫妻的责令改正申请作出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赵先生和许女士是家住江西省南昌市A村村民。两人结婚生子后,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环境,承包了本村的鱼塘,开展养鱼经营。经过两人的苦心经营,生意十分红火。因景区项目建设的需要,赵先生夫妻承包的533亩鱼塘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根据相关政策,赵先生夫妻了解到市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每亩鱼塘各项补偿为15.0378万元。得知消息的两人十分高兴。然而一看分配,到手才每亩2万元。

 

原来,是因为A村民代表通过了关于“鱼塘530亩收储”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方案,将补偿标准每亩降低到2万元。这才导致了从15余万到2万的落差。赵先生夫妻对A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便向街道办提出责令改正申请,但街道办收到该申请后一直未答复。

 

为了维权,赵先生夫妻经过信息收集,各个平台对比,最终选定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分所——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其维权。在查看现场并听取情况介绍后,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该案件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街道办履行责令A村村民代表会议改正关于“鱼塘530亩收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法定职责。

 
庭审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被告与A村民委员会不属于隶属关系,被告无权也无法定职责责令A村民委员会改正其作出的“鱼塘530亩收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其所申请的事项须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且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诉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原告己自认是由A村民委员会作出,但A村民委员会并非隶属于被告,而是隶属于镇政府,原告要求被告责令A村民委员会改正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缺乏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对象存在错误。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作为村所在地的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所辖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但只有当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时,有权责令其改正。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本应当对原告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明A村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有原告反映的问题,应当责令A村村民代表会议改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如果没有原告反映的问题,也应当将调查的情况书面告知原告。但是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一直不予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其次,被告辩称62号行政裁定书以及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6号行政裁定书确认A村不属于其管辖,而是隶属于镇政府。但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63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A村属于被告管辖范围,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应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责令被告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原告赵先生夫妻的责令改正申请作出处理。
【京云拆迁律师】 征地补偿款严重“缩水”,从每亩15余万降低到2万,村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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