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违建的房屋,只要是政府部门都能强拆?
村民违建的房屋,只要是政府部门都能强拆?
2023-07-07   阅读:908   京云律师

  房屋被“强拆”无疑是令人头疼的情况。有关人员动手拆房前很可能未出具任何强制执行裁定或者决定,被征收人完全是两眼一摸黑,加上参与强拆的人员涉及多个部门,不容易确认强拆主体。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贵州熊女士的房屋强拆案件,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一、案件详情

  熊女士是贵州省贵阳市某村村民,在当地修建了一栋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两层房屋一栋,用于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某次区服务中心控违办在巡查中发现熊女士房屋,经调查询问,区服务中心认为熊女士的房屋未取得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
       村民违建的房屋,只要是政府部门都能强拆?

  随后,区服务中心主任牵头,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采用违法的强制手段将熊女士及家人驱离房屋后将她的房屋及合法财产强制破坏拆除。强制拆除熊女士房屋后,相关工作人员径行离开现场,未告知熊女士任何强拆房屋的理由,也未听取她的任何解释和申辩。

  望着强拆之后房屋的残骸,熊女士悲痛万分,想要找到强拆主体,却方方否认,无从下手。为了维权,她在网上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一番详谈后,熊女士委托了京云律师为自己维权。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积累更多筹码,针对强拆行为启动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在掌握了其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的有力证据后,以一纸诉状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服务中心送上了被告席。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等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根据原告起诉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告经过自查,被告及所属单位没有组织,或接受其他单位的组织,单独或参加了对原告房屋拆除的工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区服务中心辩称:

  原告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私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其房屋属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作为村民已在2017年12月29日路延伸段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中确权240平方米,其在获得货币补偿情况下再行私建房屋属违法。区服务中心在巡查中发现其私建行为,向其送达《停工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区服务中心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事业法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区服务中心对原告在建的违法建筑制止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表现。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从原告熊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现场照片数张,照片反映出强制拆除现场有数名身着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员及区服务中心的主任及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认为区服务中心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其次,根据《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城中村”和纳入旧城改造地段的巡查”,被告区服务中心虽可行使相应违法建筑的管理职责,但并无法律赋予的强制拆除权。

  再次,区服务中心认可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被告区服务中心完全违背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原则,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服务中心强制拆除熊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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