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妻子替丈夫签字无效?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京云拆迁律师】妻子替丈夫签字无效?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23-07-10   阅读:797   京云律师
案件详情

 

张某是江苏扬州人,他在1993年与金某登记结婚。在张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在某街道某村某组,该房屋于1999年登记在张某名下。6月,扬州市邗江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为位于扬州市A片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拆迁责任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均为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述的文件,张某和金某的上述房屋在该拆迁范围之内。7月,江苏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征收安置办公室,经过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与金某签订了《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150万余元。

 

京云房产律师团了解到,此时张某正在外地打工,并不知道此事。在得知此事之后,张某认为房屋的产权人是自己,征收方应该与自己签协议,不该与妻子金某签协议。金某文化水平较低,不清楚给的补偿不合理。

 

张某将拆迁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一审败诉。张某不服江苏扬州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又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

 

上诉人张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案件证据和事实,提出如下法律观点: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上 诉人,金某无权代表上诉人签订被诉拆迁补偿协议。上诉人是家庭户主,上诉人虽然与金某系夫妻 关系,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属于重大财产处分,金某应当与上诉人协商。在征得上诉人同意或者授 权的情况下,由金某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符合常理。被上诉人明知涉案房屋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却绕 开上诉人,与文化程度不高的金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金某无权单 独处分涉案房屋,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应属违法。

 

2、本案所涉及拆迁项目的《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已经被确认违法,签订被诉拆迁补偿协议的基础已经不存在。金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被诉拆迁补偿 协议,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本案中,征收方(区管委会)在没有办理有关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被拆 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即使具备合同法上的生效要件,也因为缺少前置条件,而存在行政法上 的合法性缺陷。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区征收办与被上诉人金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落款时间为7月16日的《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综上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团队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XX区征收办与被上诉人金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落款时间为7月16 日的《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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