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安置房不合格就擅自交房?河南9户被安置人最终拿起法律武器,与当地政府对簿公堂
【京云拆迁律师】安置房不合格就擅自交房?河南9户被安置人最终拿起法律武器,与当地政府对簿公堂
2023-09-05   阅读:357   京云律师

近日,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代理的,河南某市9户居民,在诉当地城市管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获得胜诉。法院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9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案件详情
 
 

河南省境内的某市在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闫先生、赵先生、钱先生等9户居民是该项目的被安置户。在补偿问题上,项目的拆迁人市铁路土木建筑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开发商某投资公司书面向9户被安置人承诺,除《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之外,再给一处安置房屋,但并未履行上述承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前开发商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也出现了问题。

 

原来,已建成安置房屋为花园项目,该项目与商业项目购物中心基体相连。9户被安置人通过市规划局了解到,花园项目及购物中心均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在未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自交房构成违法,且购物中心早就开展对外营业更属于严重违法。

 

 

9户被安置人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违法交付房屋查处申请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答复原告,根据职能调整,房屋违法交付的查处已经转移给城市管理局。但城市管理局至今未给9户被安置人任何答复。

 

为了维权,9户被安置人联合起来寻找解决之法。通过推选代表的形式,先后通过协商、信访、举报等方式但结果均不理想。随后,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经过缜密地分析,为9户被安置人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随后,以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
 
 

 

庭审中,被告城市管理局辩称: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原告请求对花园项目和购物中心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原告不是查处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公共管理事项范畴,被告是否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以原告的请求为前提条件,而且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被答辩人也并非是必须参加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与花园项目和购物中心两处建筑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举报行使的是公民的监督权,答辩人是否对上述两处建筑进行查处均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故,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书或举报信,故不存在就相关事项进行答复的问题。

 

 

 
图片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9户居民作为建设项目的被安置人,举报项目开发商违法交房,城市管理局收到转交的查处申请书,应当及时转办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虽然涉及查处结果与举报人没有诉的利益,但城市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未及时转办处理,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9户被安置人起诉请求判令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限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9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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