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例——买二手车发现问题,能否“退一赔三”?
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例——买二手车发现问题,能否“退一赔三”?
2021-11-25   阅读:958   

  2018年2月17日,吴某与北京新星公司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北京新星公司向买方吴某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瞒或虚假成分。2018年11月,吴某在续保过程中发现车辆在2017年12月5日发生过事故,通过保险公司曾获得理赔,维修项目为钢圈、四轮定位……。于是,吴某认为新星公司在合同里承诺的信息不实,存在欺诈行为,遂咨询律师,是否能要求新星公司承担三倍赔偿。
 

  罗律师认为,新星公司作为专业的机动车销售机构,在其收购二手车时,理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查验,且其主张在向吴某进行再销售时,就维修和事故情况进行了告知,足以证明其在收购车辆时已明知事故情况。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系购买人购买二手车时的重要考量事项,属于决定购买人对车辆性价比衡量的因素之一,故新星公司未就相关事项告知袁某,足以构成吴某基于获知信息不全而造成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主观上的故意欺诈是一种心理状态,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判断。新星公司销售车辆时就车辆出售前的事故及维修项目未对吴某进行告知,对吴某而言新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已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欺诈”,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听了浩云律所罗律师的分析后,吴某决定委托罗律师将新星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罗律师主张就上述维修的事实,新星公司在销售时未向吴某进行释明,故构成欺诈。新星公司确认就上述维修事实属于应该在销售时告知吴某的事项,且其在销售时向吴某口头告知了上述维修事项,但新星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吴某与北京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二、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购买的车牌号为×××奔驰车辆退还给北京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星有限公司向吴某返还购车款22.5万元;

  三、北京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吴某赔偿损失67.5万元;

  在浩云律所罗律师的帮助下,吴某成功获得合法的三倍赔偿。通过此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建议。首先,车主一定要保存好可以证明所购车辆为“问题车”的证据,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要求对方退款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维权,要求其赔偿。若与二手车经营者交涉无果或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要求退款并赔偿。车主如果证据确凿,可证明二手车经营者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二手车经营者负有义务向车主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成功维权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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