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又该如何拆除呢?
当房屋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又该如何拆除呢?
2021-11-30   阅读:2581   

  案情简介:原告小张系浦东新区XX镇XX村村民。2001年4月,原上海市浦东农发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XX村为2001年自然村改造试点的批复》,并要求XX镇政府接批复后另行申请建房土地指标。2001年原告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房土地使用协议,其中约定整个区域由于政策的限定,建房户暂时只享有使用的权限,所建房屋村委会暂时不能办理相关权证,一经政策许可,村委会负责办理该区域所建房屋的有关权证。原告按协议约定建造了房屋,之后门牌号被编为XX镇XX村XX号。2015年7月30日,XX镇政府进行立案,对原告建造的涉案房屋作为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原告实施了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涉案房屋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涉案房屋。2018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复查,原告未将涉案房屋自行拆除。同日,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催告原告在收到上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涉案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催告书于2018年10月18日送达原告。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强拆决定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上述决定书于2018年11月12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案涉决定书内容和程序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决定书,于法无据。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虽因涉案房屋无合法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对小张请求确认强拆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求依法难以支持,但涉案房屋的历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方面存在过错,明显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小张基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应予认可。浦东新区政府作为当地一级人民政府,应有义务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xx村自然村改造项目所在地块被规划为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曹路)基地建设后,村委会已发布告居民书,解除与建房户签订的原土地使用协议,并依据“尊重历史、分类处理、鼓励自拆、平稳解决”的工作方针,推进自然村改造所建房屋的拆除补偿工作,出台相关的补偿方案。各方应就本案的实质争议继续加强沟通协商,避免提出非理性主张和非理性动议,尽早解决争议。

  针对因历史因素导致的房屋缺少合法手续的问题,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这种非因被拆迁人过错导致的违法建筑,不能任由行政机关以缺少合法手续为由降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当考虑到行政机关自身存在过错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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