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虚假债权如何处理?
破产案件的虚假债权如何处理?
2021-12-01   阅读:1852   

  破产案件的虚假债权,如何识别?会有什么后果?

  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破产案件的具体案情也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甚至是专业化的态势。浩云律所在近期处理在破产案件时发现,虚假债权的出现越来越频繁且形式多样,既有破产企业与他人串通而产生虚假债权,也有他人自行申报虚假债权的。比如2019年江苏某房产公司面临破产,老总竟与他人串谋,以亲友名义制作借条,利用同一笔资金,多次进行转账,制造大额借款假象,骗取虚假债权的。再比如“中谷糖业”破产案,债权人趁乱作乱,虚报债权,最终申报债权总额竟达53.24亿元。但是经过审查核实后,最后确认的债权总额仅19亿多元。
       破产案件的虚假债权如何处理?

 

  虚报债权该如何识别?主要有以下两种手段。

  一、申报资料是否能与其它资料相互印证。

  申报债权的大部分都是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即债权申报证据全部都是虚假的,多数是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具体经办人相互勾结形成的,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可以预见到在后续案件处理中也会有更多的层出不穷的新方式。

  因此在审查申报资料过程中,不能仅简单审查证据的数量和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应注意是否能与其它资料、信息互相印证。比如一份债权申报提供的证据是一份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借条、收条,从表面看形式完整、合理合法。但是破产企业的帐本上并无该笔款项的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说明该借款具体用途,最终查明该笔借款属于法人代表私人借款,并不属于破产企业债权。

  二、结合破产企业的诉讼及执行资料中判断。

  有一类虚假债权,申报的事实和金额都是真实的,只是债权人隐瞒了其债权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仍然以全额申报债权的情况。

  该类虚假债权可以通过破产企业的诉讼及执行资料中判断具体金额。可是实践中,破产企业经常无法准确获知法院执行情况、甚至常常丢失财务账本,无法从破产企业得知债权清偿的具体数额,因此,通过向法院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涉诉涉执行的全部信息资料,能够明确清查出每一位债权人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债权的具体金额,以及通过法院执行回款的具体情况。在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后,即可直接与前期法院诉讼执行文书的清查数据进行比对,以此排查虚假债权。

  申报虚假债权的后果是什么?

  首先,如果不是非常复杂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审定大多数债权并出具债权审查意见。如果是在一债权会前,管理人掌握了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是虚假的,管理人即可依法进行全部审减或者部分审减,然后将审减后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被审减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异议或者诉讼。

  其次,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虚假债权人的临时表决权被剥夺。

  最后,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虚报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虽然在实践中,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被确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例非常少,主要是因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不敢轻易认定为虚假诉讼或谨慎认定虚假诉讼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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