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之“伤”,滥用强裁制度
企业破产重整之“伤”,滥用强裁制度
2021-12-02   阅读:1173   京云律师

     企业破产重整是挽救企业的最后手段,如何进入重整程序是很多企业需要考虑的事情,其中法院的“强裁”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手段。“强裁”虽然对破产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很多债权人来说却并不是一件好事。比如近期云合律师团队|浩云律所接待了一个咨询,王先生是一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阶段,其重整方案采用了延期偿债和债转股等债务处理方式。由于这两种方式实际上让债权人承担了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所以王先生等诸多债权人都否定了重整计划,但是在法院强裁下仍通过了该重整方案,王先生的债权面临无法获得清偿的窘境。

        企业破产重整之“伤”,滥用强裁制度

  《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强裁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其本意是防止部分债权人投票权的滥用,对合理重整计划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但是,该制度却有其弊端,在实践的具体应用中侵害了很多的债权人,比如2016年江西赛维重整案,十二家银行债权人以重整计划方案对公司资产估值过低、重整清偿率逼近清算清偿率、债转股清偿比例过高等原因,二度否决重整计划案,但因法院额强裁导致债权人损失近250亿。

  分析“强裁”制度陷入被滥用的现实窘境,学者总结原因如下:一是破产案件处置缺乏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二是强裁制度门槛低,导致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对债权人进行强裁之所以比较普遍和随意;三是强裁采用清算价值标准评估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公平与合理性;四是强裁的标准忽略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等。如何改进强裁制度,根据实务经验,建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强裁应当有限制条件

  强裁制度是司法本位原则和社会利益原则的矛盾与统一,为了平衡各方矛盾,需要对强裁制度增加限制条件,比如强裁需要审查重整计划的提出者是否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证据或者考察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等。

  二、矫正对强裁制度的误解

  目前破产案件之所以有这么多的强裁率,究其原因还是对强裁制度的误解,强裁制度是平衡企业运营价值与债权人利益的一种规则涉及制度。因此为了解决问题,必须要矫正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强裁的错误认识,需要让市场主体在信息充分披露和证据充分提交的基础上平等博弈。

  三、增加责任机制

  权力意味着责任,我国破产法既规定了管理人的权力,也规定了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责任,权力与责任应当对等。管理人及其其它相关人员,如果在履职期间存在故意或过错,受到损失的债权人理应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除此之外,法院也应当慎用强裁权。根据2015年底最高院民二庭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如果企业重整计划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营业整合或资产重组未予涉及或明显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的,那么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在利害关系人表决未通过时,为防范债权人利益受损,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