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中,棚户区改造再次步入大众视野,那该怎么补偿呢?
在房屋征收中,棚户区改造再次步入大众视野,那该怎么补偿呢?
2021-12-10   阅读:1968   

  最近一则针对“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将收紧棚户区改造融资”等市场传闻在坊间广泛流传,最终国开行发布澄清声明称,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代表该行发表相关言论。虽然该传言被澄清,但棚户区改造再次步入大众视野。下面小编将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从实际情况为大家解析一下何为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以及法律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在房屋征收中,棚户区改造再次步入大众视野,那该怎么补偿呢?

  什么样情况算棚户区改造呢?

  根据出台的相关规定,鉴于棚户区住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改造难度也是很大,对于判断是否是棚户区改造是需要综合多个方面考虑后进行确定,例如从房子本身的质量、周边以及配套设施等进行判定,不能单从某一个方面就判定是棚户区改造,对于一些建造年岁不长,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是不能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对象。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意见》提出,将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建设用地供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安置补偿政策等四大方面支持棚户区改造。其中在筹措资金方面要求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其次,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因棚户区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

  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形成的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最后,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也因棚户区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又有所差异。对于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同时依照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棚户区的改造应该符合年度规划要求,改造过程实施应该制定年度规划,并且在棚户区改造年度规划制定后,不能随意更改改造项目、不能更改改造的范围等。

 

  总的来说,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实体和程序进行规范,棚户区改造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才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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