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拆迁有房子分吗?
出嫁的女儿拆迁有房子分吗?
2021-12-16   阅读:1436   

  出嫁的女儿拆迁有房子分吗?张女士出生在xx市李村,结婚后,她的户籍始终留在李村,并未迁出。2021年前后,xx 市开始征用李村村民的房屋,并公布了“房屋征用补偿方案”方案中规定,“不参与国家分房制度人员”第一项为“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注销以及户口的出嫁女必须及其影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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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觉得本人在李村诞生,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xx市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撤销该内容。

  庭审中,xx市政府称,张女士系出嫁女,其户籍虽未迁出,但在李村无住房也不实际寓居,村民自治组亦已无偿发出其责任田,其不执行村委责任,亦不享有村民权力,不属于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参与李村补偿安置。

  张女士到底能不能补偿住房?云合专业律师网专业的律师为您解读分析该案。

  xx 市政府公告《房屋征用补偿方案》一经发布,是否意味着该《方案》受法律保护,民众必须实施?

   政府进行公告《房屋征收补偿设计方案》一发布,当然不意味着中国老百姓就得必须严格遵守,老百姓也是企业可以有异议的,通过自身合法的途径去提出发展自己的异议就可以。比如,对此《房屋征收补偿设计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提出自己意见,最后企业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依法申请国家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确定xx市政府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设计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示范和宣传,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指导意见不同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用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进行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设计方案可以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方式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技术方案研究作出经济补偿制度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x市政府称张女士是出嫁女,其户籍虽未迁出,但在李村无住房也不实际寓居,村民自治组亦已无偿发出其责任田,其不执行村委责任,亦不享有村民权利。对此怎么看?

  律师可以认为通过这种说法太过于片面的,收回其责任田也是非常不妥的。张女士虽然结婚了,但是户口还没有搬出去,它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并不一定与是否有住房有关,而主要取决于张女士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农村居住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相关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活动组织发包的农村地区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妇女,不论是否结婚,都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承包土地的合法权利、受益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关经济权益.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发展农村地区土地进行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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