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解读:什么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京云拆迁律师解读:什么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2021-12-17   阅读:1687   

  那么什么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各司其职,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需要遵循自己的责任。当然大家比较熟悉的责任,可能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但是确实也有人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负担设定的职责,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没有履行或不彻底履行的行为或事实状态。“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标准用语,从语义上看,“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其外延和内涵主要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案 例

李柏洪诉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21)粤1803行初53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报警事项不予调查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金蔚然律师 刘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30日,原告李柏洪向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报警称:自己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莲塘村民委员会蟠龙一村1号的房屋发生了纠纷,请求派人处理。被告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接到报警后,其辖区的省职教城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

  原告对民警称:自己的房屋位于省职教项目用地征收拆迁范围内,但是就补偿协议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有人在当日下午故意倾倒余泥堵塞自己正常出行的道路。随后,民警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余泥所处位置在原告房屋的西南侧,该地块已围蔽并移交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原告房屋的南侧有一条宽约5米的村道,既可以方便施工车辆出入,也方便了原告等村民出入。随即民警当场向原告告知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可以向施工方要求排除妨碍,另外房屋拆迁补偿事宜问题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原告对上述告知有异议。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另外,原告的房屋另一侧还有一条路可通行,在原告报警后的一个星期内,施工方已经陆陆续续将堵塞的泥土推到了另一边去。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报警时涉案房屋附近部分路段已经被施工方堆放了泥土,但是仍有其他的路可以出行。虽然被告接到原告的报警后,及时派出民警进行现场调查及勘察处理,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口头告知原告联系施工房或者联系当地街道办事处处理协调,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但是在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未及时作出书面告知,实属不当。被告书下省职教城派出所在本案诉讼中制作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给原告并告知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实质是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对原告李柏洪2021年8月30日报警事项逾期答复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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