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2022-01-05   阅读:967   

  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发来这个要这么争取合法权益!

  小区公共用地的征收补偿款小区公共用地的征收补偿款小区公共用地的征收补偿款小区公共用地的征收补偿款小区公共用地的征收补偿款小区公共用。

        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1、当收到《征收公告》怎么办!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京云拆迁安置律师提示,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争取合法权益。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主动咨询专业的拆迁安置律师

  2、收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京云拆迁安置律师提示大家,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基本案情】

  为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梅江区某地的房屋实施征收。为此,梅江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叶女士等人有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经过梅江区人民政府测量、评估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叶女士等人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决定。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对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梅江区人民政府和叶女士等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告据此作出了涉案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遗漏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据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梅江区人民政府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京云拆迁安置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矛盾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的类型,也属于社会热点话题,媒体关注度较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与被征收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且一旦征收部门下发了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政府已经打开了拆除的大门,因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