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京云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2022-01-10   阅读:843   

  案例

  汪红兵与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鄂0204行初8号

  审理法院: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汪红兵诉称,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至今未进行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就原告2019年11月4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庭审中,原告提出原告申请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是2019年11月4日,被告签收的时间是201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方答复的时间是2020年5月份,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自规局辩称,因原告2019年11月4日申请信息不详,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详细信息以供查询回复,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原告。后因疫情影响,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提供相关信息,也未来查询。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0]第6号),并邮寄给原告,原告已签收。

      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除了审查原告资格、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外,还要着重审查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当事人是否依法提出过申请,

  二是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有具体的有明确针对性和指向的职责,也存在基于上下级关系的层级监督职责。一般而言,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具有请求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属部门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层级监督关系即提出申请,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行使改变或撤销权的,此时行政机关是否对该申请做出答复,均不具有可诉性。

  律师观点:

  汪红兵要求市自规局公开汪仁片区二期棚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市自规局作出的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汪红兵,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时进行了说明,应当认定市自规局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市自规局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汪红兵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市自规局于2020年5月7日才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因汪红兵认为市自规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超期,经释明,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确认市自规局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0]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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