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湖北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诉湖北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2022-01-14   阅读:258   

  诉湖北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原告与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鄂0204行初8号

  审理法院: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至今未进行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就原告2019年11月4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庭审中,原告提出原告申请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是2019年11月4日,被告签收的时间是201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方答复的时间是2020年5月份,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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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市自规局辩称,因原告2019年11月4日申请信息不详,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详细信息以供查询回复,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原告。后因疫情影响,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提供相关信息,也未来查询。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0]第6号),并邮寄给原告,原告已签收。

  【律师观点】

  原告要求市自规局公开汪仁片区二期棚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市自规局作出的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原告,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时进行了说明,应当认定市自规局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市自规局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市自规局于2020年5月7日才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因原告认为市自规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超期,经释明,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确认市自规局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黄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0]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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