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田喜芳诉付郁、付玉红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北京海淀田喜芳诉付郁、付玉红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2022-01-26   阅读:492   

【前言】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社会中房屋产权确认纠纷涉及范围广,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财产的重要渠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案例】

名称:田喜芳诉付郁、付玉红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5)海民初字第0897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求: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争议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
       北京海淀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田XX与付X2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即付X、付X3、付X1。付X2于2009年因病去世。1998年12月1日,付X2以成本价从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的房屋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10月7日,田XX以107万元的价格将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的房屋出售给朱X。2007年10月22日,付X、付X1与李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从李俊玲处购得上述房屋。2007年11月2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付X、付X1,二人为共有权人,各占50%的份额。

  诉讼中,田XX主张,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其委托付X、付X1办理的,并且支付了购房款75万元及装修费用2万元,共计77万元,该77万元中有62万元是朱X打入付X1账户的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房屋的购房款支付的,另外15万元是从田XX账户取出支付的。付X、付X1明确否认田XX委托其二人办理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认可收到了田XX所述的77万元,亦认可用上述77万元支付了本案所涉房产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X号楼X号房屋的购房款,其二人对于上述77万元的性质明确表示异议,认为是分家款,称田XX卖了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X号楼X号房屋得到107万房款后,将其中30万元分给了付X3,其余的77万元给了其二人。

【律师观点】

  第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涉案房屋登记付X、付X1名下,所有权属于付X、付X1。田XX申请所有权确认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第二,涉案房屋系付X、付X1购买,有买卖合同为证,付款人、纳税人也是付X、付X1,其中还有付X1婆婆崔xx出资。田XX申请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若田XX认为有误可以撤销房产证,在没有任何委托买房的证据情况下,田XX起诉无依据。

【胜诉判决】

  驳回田XX之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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