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应如何分配?
【财产继承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应如何分配?
2022-01-27   阅读:845   

  【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是指: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对其财产的拥有。同时在共同财产的继承上,首先要明确哪些方面是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提及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继承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应如何分配?

  韩某2等与高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3民终1229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韩某1、韩某2、韩某3的上诉请求。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晓黎律师

  【案件详情】

  1984年4月27日,高某1与韩某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1997年10月19日,韩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抢救无效去世。韩某1、韩某2、韩某3系韩某与前妻所生子,高某2系高某1与前夫所生之子。韩某1、韩某2、韩某3均居住在×号院。1996年10月17日,被继承人韩某申请对×号院进行翻建,原老房12间拆除6间同时新建房屋6间形成了拆迁前的房屋格局。翻建的房屋系韩某与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后韩某于1997年10月19日去世,×号院被拆分为4户,韩某1、韩某2、韩某3和高某1各占3间,并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8日,拆迁人(甲方)北京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拆迁人(乙方)高某1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协议)。同日,甲方北京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高某1签订《回购现房协议书》。韩某1、韩某2、韩某3提起一审诉讼后败诉再次提起二审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号院的翻建事实发生在韩某与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予以确认。韩某1、韩某2、韩某3上诉主张在翻建前即进行了分家,其虽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本案中出庭作证的各位证人均与韩某1、韩某2、韩某3存在身份上的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对相关关键性事实并不知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韩某1、韩某2、韩某3上诉主张翻建的房屋系由其出资出力,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存在出资出力的事实,也无法否认翻建的房屋发生在高某1、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韩某1、韩某2、韩某3上诉主张翻建房屋后,韩某去世前,又进行了分家,同样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韩某在翻建房屋后于1997年10月19日去世,×号院被拆分为韩某1、韩某2、韩某3和高某14户,并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是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进行的安置,而并非仅仅是对宅基地上房屋所进行的货币形式的补偿。2003年,韩某1、韩某2、韩某3和高某1分别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获得拆迁利益。上述行为应视为韩某的继承人已经对×号院因拆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分配,在事隔多年以后,韩某1、韩某2、韩某3在不考虑自己获得拆迁利益的情况下,要求分割高某1所获得的利益,缺乏依据。

  【胜诉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韩某1、韩某2、韩某3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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