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醉酒女子被送入酒店后死于客房,谁该为此事担责?
安徽醉酒女子被送入酒店后死于客房,谁该为此事担责?
2022-02-14   阅读:708   

  2月13日根据媒体报道,安徽的一位女子醉酒后,被一同饮酒的朋友送至酒店,共同饮酒人中的管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放后,酒友们将该女子送入后便离开,但第二天早晨该女子被发现在酒店房间内逝世,该女子的亲属向酒店以及该女子的共同饮酒人索赔100万,在法院判决后裁定该酒店赔偿该女子亲属九万元。该判决产生后也引起许多人的不解,酒店的行为究竟有何问题呢?要求酒店进行九万元的赔偿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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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关于酒店的赔偿应当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该醉酒女子到达酒店时已经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此时是由同行人员用自己的身份证为该女子开的房,并不是该女子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的自主行为,此时酒店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确认义务,对该女子的安全进行保障,并且在此时大批人员将一位醉酒女子带入酒店房间的行为也应当引起酒店的警惕,在此案中该酒店明显没有尽到对于该醉酒女子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消极的不作为导致该女子的人身损害,根据相关的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应当对该女子的亲属进行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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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该酒店外与该女子同行的酒友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同饮酒的酒友应当负有对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处的护送是指在共同饮酒后将醉酒者安置在安全的环境下,在本案中共同饮酒者将醉酒意识不清的女子单独放置在酒店房间内,显然并不能完全确保其安全,所以相关的酒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论事后的责任认定如何划分,最重要的还是应当适量饮酒,避免相似的惨剧的再次发生,在饮酒时要避免“劝酒”、“灌酒”等行为的发生,在同行人员发生醉酒的情况时也应当进行相关的照顾,保障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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