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处理?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处理?
2022-02-15   阅读:642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处理?

  【前言】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具有直接管理职责,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郭树茂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5行初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责令改正具体事项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责令改正具体事项依法答复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友伶律师、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3日,郭树茂向礼贤镇政府邮寄《关于对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项予以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申请事项:1、请求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违法制定礼贤镇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的行为予以监督,并责令其予以改正;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之母朱维青不予认定为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的行为予以改正,依法认定朱维青的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资格并将其应获得的村集体分红依法按期支付给申请人。礼贤镇政府于2019年9月5日收到该申请后,调取、审查了《礼贤镇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2018年9月21日,礼贤镇政府经管站确认无改正事项的基础上通知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马坊村经济合作社,要求其就郭树茂反映的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宜予以解答。直至案件审理时,郭树茂自述未收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马坊村经济合作社的答复。因此郭树茂认为礼贤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礼贤镇政府对于郭树茂的申请事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礼贤镇政府在收到郭树茂的申请书后,虽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郭树茂作出答复,应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因此郭树茂要求礼贤镇政府对其申请的责令改正具体事项依法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责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郭树茂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提出的《关于对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项予以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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