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合规,该如何维权?
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合规,该如何维权?
2022-02-16   阅读:619   
【前言】
行政监督是指人民群众或行政机关人员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监督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的情况。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有权监督行政机关,若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督导其改正等。
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合规,该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一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案例】
名称:李成志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案
案号:(2019)鲁0791行初8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申请的清池街道西宋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成志(西宋铸造厂)房屋的评估报告信息予以公开。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2019年8月12日,原告李成志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清池街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清池街办西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成志(西宋铸造厂)房屋的评估报告”。2019年8月19日,被告清池街办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我机关并非西宋棚户区改造项目铸造厂等安置补偿协议信息的制作和保存部门。您申请的信息在我单位不存在。”同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原告方。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之规定,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作出相应的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西宋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成志(西宋铸造厂)房屋的评估报告,而被告答复的却是西宋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铸造厂等安置补偿协议的信息在被告单位不存在,明显答非所问,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答复。被告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胜诉判决】
1.撤销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李成志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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