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高速公路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律师:高速公路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2-03-23   阅读:467   京云拆迁律师

  我们知道对于房屋拆迁是会有一定的补偿的,很多时候国家政府为了更好的建设城市,修建高速公路,就要对路上的一些房屋进行拆迁,那么对于高速公路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带您了解一下。

  案例详情

  王先生等人在山东拥有合法房产,2015年街道办有人通知因修建高速路需要占用王先生等人房屋下土地,但给的补偿与被征收人可接受的数额相差过远。在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因工期紧张的缘故,偷拆了几家被征收人的房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等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对拆迁事宜进行赔偿。
       拆迁律师:高速公路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案件分析

  国家修建高速公路一般来说是要对路上的一些房屋拆迁进行赔偿的,同时还要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无异议之后,先补偿,后拆迁。对于未协商就进行非法强拆的行为还要进行一定的惩罚和赔偿措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协商完成后,先补偿在拆迁,未经被拆迁人同意,非法强拆的,相应机关应当就其非法强拆行为进行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对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赔偿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