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
房屋征收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
2022-03-23   阅读:684   京云拆迁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基建速度也为世人所震撼,为了能让“基建狂魔”充分发挥,许多地方的老旧房屋也被国家征收,用来建造高楼大厦,那么房屋征收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吧。

  案例详情

  廖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2011年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龙南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廖某进行最后催告,廖某认为补偿价格过低,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的配赔偿标准是怎么样

  案件分析

  由于龙南县人民政府对于房屋拆迁的事宜早就有过了通知,且拆迁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征收补应当补偿多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以上就是北京拆迁律师对房屋征收赔偿标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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