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侵占遗产案例
继承人侵占遗产案例
2021-10-09   阅读:139   
案情简介:(以下名字均是化名)

       马女士和陈先生系夫妻(陈先生系再婚),陈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女陈英。马女士和陈先生于1962年生有一子陈光。马女士视陈英为亲生女儿,几十年如一日来的照料仿若亲生女儿般。为了改善家庭居住环境,马女士和陈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后陈先生患病,在2001年3月8日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写明其去世后,将丰台区某小区的房子给马女士。后陈先生于2013年5月7日去世,马女士欲按照遗嘱继承陈先生的遗产,不料遭到了陈英的反对和阻挠,无奈之下马女士寻求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欲将此案诉诸于法院。
继承人侵占遗产案例
京云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陈先生在生前订立的自书遗嘱,于其去世后该遗嘱生效。由于该案发生在《民法典继承编》生效前,所以仍然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案涉房屋系马女士和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马女士应按照陈先生的遗嘱继承该案涉房屋。在律师的努力之下,本案以调解的方式取得了另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案涉房屋归马女士继承所有,陈英和陈光须协助马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