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强拆,法院判决“补偿”+“赔偿”!
房屋被违法强拆,法院判决“补偿”+“赔偿”!
2021-10-11   阅读:463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拆迁纠纷日益增多。双方经常遇到强行拆除房屋的情况。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知所措。他们感到不公平和不合理,但他们很困惑。他们不知道对方哪里错了。在这里,上海申运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这样一个案件的判决向您介绍相关理论知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也需要依法进行!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1日,金华市婺城区明确二七街区将进行重建。原告徐女士号在金华婺城区的住宅也被取消赎回权。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也没有签署赔偿和安置协议。2014年9月26日,在政府决定征用之前,房子被拆除,之后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两次审理,认定婺城区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徐女士房屋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违法,但浙江高院不支持与徐女士赔偿可以同时企业申请国家行政赔偿的请求。\\\“徐女士\\ \“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重审法院宣布,婺城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责令其在最终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徐女士行政赔偿。
房屋被违法强拆,法院判决“补偿”+“赔偿”!

【案情分析】

一、否认强拆,法院可以推定政府管理部门应负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婺城区政府声称徐女士房屋于2014年9月26日倒塌,当时翻修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区建筑公司拆除其他房屋。因此,婺城区政府否认强拆是政府实施的,辩称造成破坏的是婺城区建筑公司,与婺城区政府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除非市、县人民政府能够证明房屋是相关民事主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拆除的,否则应当推定强制拆除是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虽然本案中婺城建设一个公司可以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项目指挥部工作研究人员发给徐女士的短信中记录着“本人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街区改造设计项目指挥部工作服务人员,将对房屋建筑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数据安全技术检查和公证”,徐女士提供了拆迁现场环境行政执法专业人员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政府相关企业新闻媒体报道等。,这一切都可以印证2014年。

二、无证房也可以是一个合法进行建筑

  “徐女士“号房屋未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历史老房子。对未登记的房屋,应当结合建设历史、使用状况、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政策,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合法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重建项目指挥部和一审法院根据徐女士提供的土地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资料,认定本案所涉房屋为合法房屋,以及申请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徐女士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人。具有本案房屋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 搬迁前的补偿是合法的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的征收拆迁始于2001年7月,当时金华发展公司获得拆迁许可。在10年以上的时间里,如果因房屋所有权人的违法补偿请求导致经济补偿安置协议未能通过签订,婺城区政府管理及其相关职能不同部门应依法行使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制度赋予的行政权力,及时发展作出拆迁安置决定或补偿决定,给予徐女士公平补偿,并及时采取强制搬迁,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实现和拆迁征收。但是,婺城区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没有及时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也未能正确认识强制拆迁制度的立法目的,未能实现旧城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反而拖了很久,以所谓的民事“误拆”方式进行非法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最后我们不得不承担国家赔偿经济责任。

四、不仅有补偿问题还有国家赔偿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与征收有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补偿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被征地房屋应根据有效的补偿决定进行补偿,补偿决定应解决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然而,在强拆之前,既没有关于征用的决定,也没有关于赔偿的决定,徐女士没有同意先拆除房屋,双方尚未就赔偿和重新安置达成协议,徐女士迄今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强拆构成了重大和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对徐女士房屋损失的赔偿,不应当以《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规定的价格可以确定,而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确保徐女士房屋产权问题得到学生充分利用补偿的原则,以判决生效后婺城区政府工作作出赔偿决定时涉案房屋类似房产的市场经济价格合理确定。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徐女士应当在正常的赔偿程序中按照法律和当地的赔偿政策获得利益损失,属于其遭受的直接损失,由吴市区公安局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律师说法】

一、被征收人有权可以获得社会公平、合理的征收进行补偿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应当给予公平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先给予补偿,再进行拆迁。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双方未能在征地补偿设计方案可以确定的签署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市和县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应根据补偿决定对徐女士进行风险补偿。如果徐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或提起诉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家,政府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拆除该房屋。

二、政府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国有企业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行为方式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严重后果承担国家法律环境责任。区政府赔偿的最终裁决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政府部门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如果违法,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公民个人权利被侵害理应获得国家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着非法拆迁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存在着因未能按照征收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获得赔偿而使权利人损失应得利益的问题。只支持赔偿而不支持赔偿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仍然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赔偿是必要的,赔偿不能回到原来的赔偿途径,使当事人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并且不信任政府和法律。

【律师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一些科学合理有效进行管理合法的权利被侵害,公民一定要懂得积极参与学习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系统维护我国企业通过自身经济发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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