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买卖纠纷: 亲兄弟因房屋买卖闹上法庭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买卖纠纷: 亲兄弟因房屋买卖闹上法庭
2022-04-06   阅读:673   京云律师

  一对兄弟因房屋纠纷闹上法庭。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闫大(化名)闫二(化名)是亲兄弟,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兄弟二人均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及合法房屋。

  1981年哥哥闫大从邻居处购买一块宅基地,号称西院,紧邻弟弟闫二东院的宅基地。同年闫大成为工人,买完宅基地后,一直没有居住。

  1987年闫大将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出售给闫二,次年闫二在该院落修建地窖,闫大的媳妇李嫂进行阻止,要求闫二支付购房款2000元。

  闫二支付完2000元购房款后,于1990年,将东西两院打通,合并成一个院落。2000年,闫二重新修建了房屋,取得《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许可证》,将东西院共同翻建北房7间,和家人一直在本案所涉宅基地内居住至今。

  随后几年,房价一路暴涨,农村的宅基地越来越值钱,闫大后悔将房屋出售给闫二,想要要回西院的宅基地。闫二考虑与哥哥闫大是亲兄弟关系,当初,购买西院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

  不曾想哥哥闫大拒不承认出售过房屋。双方僵持不下,弟弟通过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栏目,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将哥哥告上法庭,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法庭上,闫大辩称,自己才是涉案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人,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其一,至今最原始的买房契约还在闫大手中,如果闫大同意把房子卖给闫二,应该把买房契约一并交给闫二。其二,闫二说支付了购房款2000元,在1988年时2000元不是小数目,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将钱给了闫大。其三,闫二在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栏目中所述的购房款交付时间为1998年,与开庭时陈述的1988年相互矛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闫大闫二之间是否就涉案院落存在买卖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经相关部门批准闫二于2000年对涉案院落内的房屋进行了拆除重建,且新建后的房屋亦由闫二居住至今。

  对于农村房屋的拆除翻建属于村民日常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闫大作为利益相关人对该过程明确知晓,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曾在闫二完成翻建后的二十年内向其行使过追索权,而是任该状态持续行进,不符合常理,考虑到涉案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亦在闫二处,参考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闫二主张其从闫大处购买了涉案院落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确认。

  至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因闫二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

  对于闫大辩称原始房契还在自己处故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的意见,因原始房契交付与房屋买卖事实存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故法院对闫大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对于闫大辩称购房款给付没有凭证的意见,由于双方系亲属关系,给付房款极有可能没有书面凭证,因此无购房款给付凭证不能一定推导出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结论。

  对于闫大辩称闫二所述的买房时间前后矛盾的意见,对此闫大表示该节目是一个即时性的节目,应该是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听错了或者推算错了,此后也没有让其核对,因为三十年前不可能是1998年,结合节目中多次出现“三十年”的情况,法院认为闫大所作解释符合常理。


  经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闫大闫二北京市通州区某村西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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