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法强拆后拆迁方该不该承担行政赔偿?
房屋违法强拆后拆迁方该不该承担行政赔偿?
2022-04-06   阅读:729   京云律师

  一些地方,拆迁方在实施房屋征收的时候,为了推进项目进展,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拆房屋后该不该承担行政赔偿?京云律师以案说法,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房屋违法强拆后拆迁方该不该承担行政赔偿

  樊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某区拥有一间建筑面积为42.92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14年7月,商丘市某区为了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樊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

  双方因评估机构的选择意见未达成一致,区政府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了一家评估机构,对樊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2014年9月,区政府将评估报告送达樊先生,同年12月,组织相关人员拆除了樊先生的房屋。

 

  樊先生不服区政府作出的评估报告,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强拆樊先生的房屋违法,一审判决书生效后,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送达樊先生。

  樊先生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被告辩称:其征收决定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的价值也已经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有效评估,涉案房屋的价值已经确定。

  因此,房屋征收所应给予原告的补偿已经确定。被告同意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原告房屋承担补偿责任。被告区政府虽然在拆迁过程中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其拆迁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樊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本案是行政赔偿程序,不是房屋征收的程序,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被告区政府对原告樊先生提供证据质证意见是:涉案房屋已经进行房屋评估程序并且房屋评估报告已经生效,应当依据房屋评估报告的标准给付原告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樊先生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某区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被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区政府因拆除原告樊先生的房屋应当赔偿其损失共计61573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以案说法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樊先生遇到的这种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条件,房屋在被违法强拆后,被拆迁人就需要及时地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紧接着被拆迁人就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所谓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一般而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部分,具体是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构成。而所谓的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为则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而关于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至于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对于行政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过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主要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方式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会有被法院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况。不管哪种方式,京云律师提醒大家,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拆迁人要及时地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的材料证据,比如强拆时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谈判时的录音等,避免因无有效证据让自己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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