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维权案例:买了温泉房,却没有温泉,京云律师帮当事人上诉,赢得3.5倍赔偿
北京市商品房维权案例:买了温泉房,却没有温泉,京云律师帮当事人上诉,赢得3.5倍赔偿
2022-05-05   阅读:1621   京云房产律师

苏轼有诗云:“春温泉水滑洗凝脂,皓首沐浴回常春。”人们对温泉的热爱,自古有之。而如今,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更彰显出巨大的商机。楼盘温泉入户的卖点,不仅可以提升品味还可以拉高价位,这对于开发商来说,无疑是一桩好买卖。然而目前市场上的温泉楼盘,可以说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纠纷时有耳闻。

 

案情简介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这样一起案例,当事人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小区“24小时温泉热水入户”、“直通度假村酒店”、“业主可专享度假村项目的优惠”等服务和配置,谁知入住前后差别悬殊。

 

本案历经一审,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京云律师协助当事人积极上诉,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终诉,当事人如愿拿到了满意的经济赔偿。

 

喜提新房,本是人生一大美事,可这对于王女士来说,却是烦恼的开始。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王女士在位于密云水库旁,有山有水,配备度假村的位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之初,售楼人员曾经承诺,该小区“温泉入户”、“直通度假村酒店”、“业主可专享度假村项目的优惠价格”等等服务和配置,这让王女士十分满意。可谁料入住以后,“这些美好”都落了空。

 

如今,房屋已经入住,开发商却把酒店跟居住区完全分开。虽然温泉的设备和管道均已入户,但是温泉却一直没有。倍感失望的王女士以及同期入住的业主们,为此曾多次找开发商进行交涉。而开发商给出的答复是,由于目前的相关规定,导致温泉不能入户。

 

于是王女士,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密云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王女士支付未履行温泉入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万元。

 

王女士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马晓胜律师,于2020年1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撤销一审判决,判开放商向王女士支付未履行温泉入户造成的损失7万元,是一审判决金额的3.5倍。

 

法庭对峙

 

法庭上被告辩称:王女士所诉温泉入户并非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无任何关于温泉入户的描述,不属于合同违约情形;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宣传单,上面都有注明“所有图文仅供参考,以政府最终审定为准,不代表合同要约”,即前期宣传中,我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王女士温泉入户最终要以政府许可为准,而非明确承诺温泉入户,因此宣传单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其次,因新政策禁止商品房开发项目办理矿业权审批,导致温泉入户手续无法办理,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起诉。

 

针对被告的辩称,王兴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首先,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关于温泉入户的内容具体明确,而且,该宣传资料中“温泉”字样显著、频繁,明显将温泉作为涉案楼盘的显著特征,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温泉入户的内容未载入预售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关于广告中中“所有图文仅供参考,以政府最终审定为准,不代表合同要约,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内容,属于开发商单方拟定的条款,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买受人注意,故上述内容对买受人无效。

 

其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0年6月才公告停止北京市固体矿产和矿泉水企业矿业权的新立审批,而自双方2017年2月签订合同至发布上述公告有3年多时间,开发商亦未能获得采矿权。因此,开发商不能取得采矿权系其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情势变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1

开发商上诉主张宣传资料中关于温泉入户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

开发商对其不能取得采矿权系其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情势变更,开发商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3

结合王女士已付购房款数额、温泉入户对房价的影响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开发商给付王女士未履行温泉入户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一审法院确定的该项经济损失数额过低,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商品房销售的问题很多,需要交涉的、需要调查的、需要解决的法律纠纷也很多,这样的情况下,单凭业主个人的能力是难以解决问题的,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综合的维权方案,才能减少业主的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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