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获胜
京云拆迁律师: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获胜
2022-05-06   阅读:894   京云拆迁律师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那么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具体衔接是怎么样的呢,来看看京云律师代理过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05年11月20日,张先生与王先生、苍头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王先生使用的土地转给张先生使用。2017年11月10日,张先生与苍头村委会签订的《清退确认书》载明,依据通州区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为加快对散乱污企业的清退工作,需对张先生的地上物进行清退拆除。2019年9月5日,张先生以2019年5月5日厂房及地上附着物被拆除为由,以张家湾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证据材料,请求确认该政府强制拆除苍头村厂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该政府2019年9月16日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通政复字《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答复内容大致意思是,张先生与苍头村委会就涉案房屋已经达成腾退协议,张先生未履行腾房义务导致涉案房屋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属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之行为,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张先生不满政府的复议决定,找到京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委托代理

 
 
京云律师收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法庭上,京云律师称:019年5月5日,原告厂区及全部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原告2019年7月15日确定系张家湾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区及地上附着物,遂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被告通州区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但该被诉复议决定事实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称: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

 
对此,京云律师回答: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苍头村委会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是《清退确认书》,并非腾退协议,且该确认书内容系双方约定为了确保当地政府计划,依据通州区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为加快对散乱污企业的清退工作,需对原告的地上物进行清退拆除,与腾退无关。其次,被诉复议决定认为争议拆除行为属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之行为,但并未提供该主张成立的证据。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人认可了京云律师部分观点,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代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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