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华律师解读:上外通报学生被投放异物事件,该当何罪?
王兴华律师解读:上外通报学生被投放异物事件,该当何罪?
2022-06-15   阅读:953   京云律师

6月1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女生在图书馆自习,回来发现,这咖啡怎么不太一样了!“味道也很怪”,女生通过监控发现,咖啡里竟然被同校男生尹某某投放了异物。尹某某,可是学校的名人,高考保送的学霸,军训时还曾代表新生讲话,获得学校的奖学金,绝对称得上是“品学兼优”!

王兴华<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解读:上外通报学生被投放异物事件,该当何罪?

女孩说了,事发时,尹某某一直坐在斜后方观察她,她上卫生间倒饮料,尹某某还跟着她,而且,尹某某从上周起就常在她附近自习。

 

目前,尹某某已被警方带走调查,尹某某给女生投放的是牛磺酸泡腾片,很可能是尹某某误以为这牛磺酸有某某疗效,从网上购买的,实际上,牛磺酸是什么,简单说,就是浓缩版的红牛。

上外通报学生被投放异物事件

 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尹某某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判断男子的法律责任,要结合男子投放的是什么物质、主观上是什么意图,分情况而定。

 

 从目前新闻报道情况来看,其投放的药片没有毒性,也没有“特殊效果”,这种情况下男子主观意图,是本案定性的决定因素,如果男子意图实施性侵,投放自认为具有“特殊作用”的迷药,则可能涉嫌强奸罪。这里有一个认识错误的问题,即便男子投放的“药片”实际不具备理想效果。也不影响他的定罪。

王兴华律师表示,如果男生的目的不是为了强奸,只是想让女生当众出丑,毁坏名誉,那就可能涉嫌到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男子因发泄、报复或取乐的目的而投放其他异物的,即使未造成实质伤害,也涉嫌寻衅滋事,一般会受到治安处罚。

该男子是否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王兴华律师称,也不排除其他情况,比如男生认为投放这个东西,能让对方爱上自己,这样就不构成犯罪,属于虚惊一场,关于主观意图,需要法官综合各种证据和当事人的口供,生活习惯,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如果主观意图属于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属于犯罪未遂,未遂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男生的这种在公共场所往杯子里放异物的行为,情节听写应该是非常恶劣,他会给大家带来很大的不安全感,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大概率事件。但是,王兴华律师说道,刑事责任非同小可,涉及人一生的命运和前途,还要排除各种合理怀疑,综合判断他的主观恶性。

京云律师这里也提醒各位

建议无论男性女性,在公共场所不要饮用来历不明的饮料,如不知情情况下喝了,感觉异样,请立即报案,也请保留好证据不要被人为销毁。对于自己携带的食物,最好放在自己的视线之内,不给他人可乘之机。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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