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参加游泳培训班溺水,家长:近6分钟无人施救
7岁男孩参加游泳培训班溺水,家长:近6分钟无人施救
2022-07-12   阅读:954   京云律师

7月6日,在湖南张家界发生了惊险的一幕:一名7岁男孩在参加游泳培训班时,发生溺水事故。

 

 

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男孩在溺水后,在水中挣扎了近6分钟,周围却无人察觉,最后还是周围游泳的小孩发现不对后呼救,教练才下水将其救起。

 

 

男孩的母亲姚女士表示,此前在网上看到了该游泳馆的宣传广告,认为五星级酒店的游泳培训机构会更加规范和卫生,并且报名时机构还曾说酒店里面有救生员、教练、专业人员,家长不用陪同。当时觉得安全有保障的游泳培训机构,现在却让姚女士感到非常后悔。医生也告诉姚女士孩子因为长时间缺氧,很有可能导致脑部受伤,留下后遗症。

 

姚女士称,在孩子溺水后两天酒店也无人来探望一次,后来才勉强做出了一些赔偿。目前,男孩仍在ICU治疗。

 

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

7岁男孩参加游泳培训班溺水,家长:近6分钟无人施救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这个培训班太不负责任!家长将孩子送去学游泳,培训机构首先要保证的一定是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王兴华律师
 
 

如何看待本案中游泳培训班的相关做法?

 

 

王兴华律师称,这个事件中,我们暂时不知道救生人员和游泳教练是否取得了相关的许可证件,但是可以看到泳池没有在深水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警戒标志,相关人员没有对幼童尽到足够的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幼童进入深水区。施救也很不及时,存在非常明显的过错,所以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事之后培训班冷漠不想负责的态度更加让人心寒,建议家长尽快走法律程序,这样的培训机构也应当被责令整改。但是无论赔偿多少钱都不是父母想要的,父母只想让孩子平安无事。

 

京云律师也提醒教育机构及家长们:

 

 

教育机构一定要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家长也要在孩子学习的过程中密切关注孩子的状态,避免发生意外。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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