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后,动迁房家庭内如何分配?
上海公房动迁后,动迁房家庭内如何分配?
2021-10-25   阅读:18   
案例背景:

       上海黄浦区正在进行“旧城改造”,张阿姨的房子就在改造范围内。这个房子是张阿姨父亲的老公房,父亲多年前就去世了,房子就留给张阿姨,他们一家三口在这里一直居住。张阿姨有两个哥哥,一个妹妹,户口也都在房子里,因为房子较小,所以各自成家后就搬出去住了。现在这个房子要动迁了,兄妹几人就坐下来商议如何分割动迁利益,签订了家庭内部协议,那么,该份内部协议是否有效呢?

动迁房家庭内如何分配?
律师说法:


   一、原则上,动迁安置人之间针对动迁利益进行分割的内部协议,有效。

       公房动迁后,居住利益转化成财产利益,在没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因此,针对动迁利益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我们俗称“分家析产”或“共有物纠纷”。而各个权利人基于意思自由,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对利益进行分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 特殊情况下,哪些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
      如果该协议的订立,违法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那么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  无效合同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该合同一旦是无效的,我们可以随时到法院起诉。
  •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相关规定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要受1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果过了时间,可能就会丧失相应的权利。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主张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可变更,都必须对合同属于该种情形进行举证。

       实践中,“显失公平”举证难度非常之大,必须证明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如果基于“重大误解”为依据,大前提是对于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权享受动迁安置利益产生了重大的误解。例如“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享有动迁安置利益,但是缔约方由于自己认知的错误,误认为另一方是享有相关权益,而就动迁安置利益缔结协议”此处,可以理解为一方实际上由于自己的重大误解产生了实际的损失。对方的收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如果说当事人,希望撤销该协议,必须在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主张的方式,证明对方当事人不享有对协议中公有住房的动迁安置利益。

     具体到如何证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则需要进一步对公房取得的贡献,房屋原始的受配情况,实际居住情况,是否享受公房福利分房或者享受过公房动迁安置利益,是否具有户口,户口进入的原因以及时间等等。同时还要考虑,房屋的动迁方案等因素。

     如果说房屋原始取得和对方无关,同时对方有没有任何的实际居住,并且自身不居住的原因不是公房住房困难而是实际不不能。那么才有可能推翻原来的协议,基于双方明显的“重大误解”推翻原有内部户籍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协议,同时主张对方不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