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时间因工作猝死,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员工下班时间因工作猝死,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2022-08-10   阅读:842   京云律师

员工因工作猝死的新闻不止一次登上热搜榜

 

前段时间,杭州一名22岁的女孩连续四五天熬夜加班,结果突发疾病,被送进ICU抢救6天后仍不幸离世,冲上社交媒体热搜,引发广大职工的普遍关注。事发后,女孩家属称和公司法务联系过,法务明确表态不会负责,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需要走法律途径。

 

员工下班时间因工作猝死,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杭州女孩猝死的法律纠纷还未平息,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一起工伤案,再次引起大众关注。

 

该案发生在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前20分钟,石某还在用微信与同事探讨工作事宜,而石某离世15分钟后,他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石某的妻子无法接受,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构成工伤,故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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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判决作出后,受到舆论普遍赞誉。

 

舆论认为,认定工伤的标准非常严格,这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起了一个示范标杆作用,对于未来的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众所周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现实中,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原则性与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弱,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比如说,针对工伤的认定,法律为之限定的几个情形前提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那么,在“下班”回家之后,用微信等交涉工作事宜,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按照传统理解,既然“回到家里”就不算在单位、也不算加班,故而当然算不得“工伤”。可事实上,几乎所有职场中人都心知肚明,那种手机随时要在线、微信要随时回复的状态,比“在公司上班”还让人心力交瘁——这都不算工作,什么才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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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近几年,社会内卷愈演愈烈,一些互联网行业,员工熬夜加班,实为常态,有些员工即使下班回家,还要处理工作邮件,回复微信群里的消息,再加上疫情反反复复,居家办公时有发生,而工作和生活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一旦发生意外,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无论法院、检察院,还是人社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面对千差万别的工伤事故,当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时,正确的做法是,全面把握立法精神,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这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无论是说理还是结论,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以后如果再遇类似悲剧,社保局或者法院有了案例参考,而作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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