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     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银首饰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遗产继承纠纷】 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银首饰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1-10-26   阅读:53   

         伴随着社会的转变,社会发展的发展趋势,大家的生活水平愈来愈高,日常生活要求也由于时代在变化。从20世际50-70时代:“四大件”包含:录音机,单车,电动缝纫机,腕表。又被称作三转一响。到20个世纪80-90时代:“四大件”包含:彩色电视,电冰箱,全自动洗衣机,收录机。再到“四大件”包含:手机上,电脑上,车辆,房屋。及其金银首饰等。那麼夫妇一方应用的金银首饰是不是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又如何开展划分呢?作为影响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破产法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关系有明确规定。

《案例》

       全某(女)和许某(男)是夫妻关系,完婚多年,两人已结了许多年,育有一独生女许甲,王某系全某母亲,全甲系全某父亲,平时感觉自己身体没有其他不适的全某和所爱的人,可以不相信这一信息。在其他重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但悲剧的是最后被告之早已是胃癌晚期。折腾了一年,终于经历了痛苦的治疗。在2008年1月,全某悲剧的过世。死后,许某和闺女许甲将其22件配饰等财产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长路支行。2012年2月27号,许某与许甲一同将全某遗留下的22件饰品从金融机构拿出来,在其中21件由许甲放到其所属的企业电子柜存放,剩余的一条金链子由许某存放。2012年2月29日,许甲出示了一张打印但修改后的收据。
【遗产继承纠纷】     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银首饰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具体内容如下:  所有个人财产的金银首饰、股票、期货死亡后由许甲继承。许某认为22件由全某留下的饰物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于是与闺女许甲发生争执。然后找到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由于申云律所针对家庭婚姻纠纷案件阅历丰富,期待可以获得申云专业律师的协助,来化解异议。

       在整个起诉过程中,沈律师根据《破产法》关于婚后财产的相关要求,夫妻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获得的以下资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工资、奖金;制造和运营的利润;专利权的利润;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资产,但该方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除外;其他资产应归一起所有。夫妻双方对所有资产都有公平。下列情形中的一种: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受人身伤害所得医疗费用;一种特定用途的财产,如一项遗书或赠与协议;一项明确规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一方专用型日常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金银首饰是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金银首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日常生活用品、是否有财产。这两家人认为金银首饰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虽然属于日常生活用品,但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看起来是金银首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金银首饰是否属于生活用品,是不是个人财产。李律师主张金银首饰虽然是生活中使用的,但并不属于生活用品,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之后,根据继承法再由全某父母配偶和其子女均分。

《律师分析》

一、关于双方争议的首饰是否属于全某个人财产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属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双方讼争的物品虽然属于全乙生前所用的物品,但物品的用途并非用于生活,故不属于生活用品。应认定,全某遗留下来的22件首饰有一半为许某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

二、遗嘱问题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 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6)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自书遗嘱的要求:(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我国对于遗嘱的效力规定是有严格要求的,如果对于遗嘱有效性的这一问题还想了解更多的内容,可以去咨询更专业的律师或者是法律部门,云合律师网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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