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动迁,上海动迁补偿看户口吗
私房动迁,上海动迁补偿看户口吗
2021-10-27   阅读:93   

案例背景

        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XX弄XX号的某私房,是闫某的产权房。该房屋在2013年由于旧城改造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是闫某,在拆迁当时在册户籍人口共计9人,其中黄某一和黄某二是闫某的侄女侄子,报出生在这个房屋里,但是没有在里面实际居住过。后来产生了纠纷,当时动迁的时候,闫某选择了产权安置的补偿方式。黄某一和黄某二认为他们的户口在私房里,动迁的时候分配了相应的安置房是考虑了户口的因素,因此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动迁利益。闫某也说,当初让他们的户口落入房内,本来以为是可以为他们谋取拆迁福利的,但是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来后,里面规定,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及各类奖励、补贴费用标准均未考虑户籍人口因素。于是黄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动迁补偿利益重新分割。

私房动迁,上海动迁补偿看户口吗?

法院判决:

       系争房屋是私房,因此私房动迁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产权人闫某所有,产权人闫某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黄某一、黄某二的户籍虽然在这个房屋里,但是从未在房内实际居住过,而动迁单位认定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条件,被拆迁人也未获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因此,黄某一和黄某二并非系争房屋的使用人,动迁补偿安置利益也与之无关。

律师评析:

        私房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一般认为是产权房,即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权利人为产权人,即私房动迁的被拆迁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私房的产权人系被拆迁人,由产权人代表全体房屋使用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拆迁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同时根据该《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由此可见,私房动迁利益的归属是被拆迁人(即产权人),也就是说只有房屋产权人才能拿到动迁安置费用,但是相应的,产权人也要对房屋使用人作出相应的安置。据此,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为: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说,只有当非房屋产权人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时,才能够得到一定的安置补偿费用。那么,在动迁房屋下挂有户口的人是否就能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呢?

       首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其次,结合200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由此可见,要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动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如果并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过,即便户口挂在动迁房屋下,也不是房屋使用人,不会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如果被认定为符合居住困难条件,即“托底保障”,就另外再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