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应急抢险强拆案],以“抢险救灾”为由强拆房屋,起诉后法院认定强拆违法!
[全国应急抢险强拆案],以“抢险救灾”为由强拆房屋,起诉后法院认定强拆违法!
2021-10-27   阅读:201   
全国应急抢险强拆第一案   京云律所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2018年 7月26日14时05分,北京和义街道和义西里北街的顺和大厦4层、5层部分楼体坍塌,9间房被损坏,事故发生后,属地街道对事故现场进行围挡。 7月27日上午9:40,组织专业部门开始对顺和大厦以“抢险救灾”为由强拆房屋,原告四家公司房屋就属于26日下午没有坍塌,27上午被应急拆除的部分。原告认为政府应急拆除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起诉后法院认定强拆违法。2020年10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补偿调解书,赔偿四公司损失共计50万元。
 
[全国应急抢险强拆案],以“抢险救灾”为由强拆房屋,起诉后法院认定强拆违法

  【关键词】应急拆除、行政诉讼、行政补偿、行政调解


一、引言

        因为政府的应急抢险行为而被拆除的房屋,当事人遭受了重大损失,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案例来说明。资料来源于“盛某公司行政补偿调解书”。

二、基本案情

     (一)北京盛某科技公司及北京喜乐某经贸公司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北京和义街道和义西里北街的顺和大厦4层,2018年 7月26日14时05分,顺和大厦4层、5层部分楼体坍塌,9间房被损坏,但还有四五间房没有被破坏,四公司地址恰好位于为坍塌区域,事发时并没有坍塌。事故发生后,和义街道组织了人员疏散,四公司也第一时间配合了街道的工作。26日晚上,和义街道领导告知四公司,没有坍塌的房屋不会进行拆除,可以安排时间让他们取回贵重物品,四公司听从了街道指挥。但是,第二天早晨8时许,政府相关部门突然决定进行应急拆除,四公司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情况下,在没有来得及拿走任何物品的情况下,房屋就被突然强拆,所有贵重物品——机器设备、合同原件、货物物品全部完全损坏。四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四公司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政府强拆行为引起的,遂对丰台区政府和丰台区和义街道提起了诉讼。

       政府方认为自己是在进行应急抢险行为,该四层房屋本就为违法建筑,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应予以拆除,四公司租赁违法建筑,本就不合法,不应给与补偿。

     (三)京云律师代理意见

       京云律师事务所经过分析认为

       1、本案还在诉讼时效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四公司房屋并不是自然坍塌而是因政府应急抢险行为损毁,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行为是丰台区政府指挥,和义街道作为属地街道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将 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向丰台区政府以及丰台区和义街道办事处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强拆位于丰台区义和里北街8号顺和大厦5层建筑过程中导致原告大量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账目票据等财物被毁损、丢失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我方的损失。

三、维权结果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公司对丰台区政府提起本案诉讼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其对丰台区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和义街道在庭审中认可其组织事实了2018年7月27日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因和义街道不属于四中院管辖范围,将该部分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转到丰台法院后,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行政补偿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虽为了免除再次坍塌而实施的强拆是政府依照职权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而必须采取的职权行为,但是该行为确实给无辜的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在事件发生后,和义街道本可以让四公司人员进楼取出贵重物品避免损失扩大,但并没有及时通知我方才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因此和义街道的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第三条:……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行政案件,切实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公平竞争、信息公开、环境资源、社会救济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和义街道应该给与原告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全部认可了我所律师 的全部意见,四公司取得了满意的补偿。当事人激动的给王兴华律师和张华律师送来了锦旗 。

四、讨论

      (一)庭审中我方提供了由丰台安监局出具的《关于和义西里北街8号顺和大厦7.26部分楼体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件的官方媒体的电视及报纸的现场报道,我方与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记录及强拆现场录制的视频等。

      (二)我方认为:本案不是一般的强拆或者拆违行为,而是在大楼发生部分坍塌后,政府为了防止楼体再次坍塌威胁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应急抢险行为,对未坍塌的原告办公场所进行拆除,而导致四公司大量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账目票据被损坏、丢失、掩埋,给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三)在做出行政行为主体的认定上,由于我们认为是由丰台区政府和和义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的强拆行为,但是在法庭上,丰台区政府否认是由他们实施。而和义街道认可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四)庭审中,和义街道承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参考资料】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公民主动协助公务,受益人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由国家补偿;其二,公民见义勇为,受益人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人。对于这种情形,除了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补偿外,受益的特定相对人亦应对见义勇为者为其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核电站的修建和运作、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存放、监狱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因各种原因使个别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种损害。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例如,行政机关为了改善生态或生活环境,决定提高特定地区的环境标准,为此撤销原给相对人的某种生产或采矿许可证,相对人因此停产停业可能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人员和财物受损。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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