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案例:政府征收决定中的行政行为违法,京云拆迁律师助力当事人获胜
房屋拆迁案例:政府征收决定中的行政行为违法,京云拆迁律师助力当事人获胜
2022-09-13   阅读:1152   京云律师

  在政府拆迁项目进程中,当事人往往只关注于拆迁补偿是否合理,自己的利益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却从未想过政府做出的拆迁决定,或许从开始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全体居民的,那么这究竟如何判断呢?征收决定本身真的违法吗?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就曾帮助当事人处理过相关案例。

  张女士拥有一所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西红庙棚户区的房屋,在2016年12月4日,政府作出《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这所房屋已然在项目的范围内,但张女士却认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征收也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为此,张女士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希望在专业拆迁律师帮助下,请求法院判定该政府作出的《西红庙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中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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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表示,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房屋征收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西红庙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中的行政行为违法。在京云拆迁律师的支持下,张女士向法院提供了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住宅区位图等相关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

  该政府辩称,自己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此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符合法定的征收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征求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并及时予以公告,涉及的142户被征收人,大部分被征收人都已经与征收主体机关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市政府也已经将补偿款实际支付给了各个被征收人。可以反映出该征收补偿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被绝大部分的被征收户接受。双方向法院提供证据后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措辞,京云拆迁律师据理力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张女士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西红庙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责令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本质不同,国有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性质不同自然在征收时适用的规定也应有所区别,本案中政府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征收集体土地,显然不符常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该土地征收时对个人不补偿,对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土地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宅基地,一户一地,面积大小按人口分配。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没有关系。本案中的政府虽然看似争得大多数住户同意实施征收工程,但也无法改变其适用法律的错误,侵害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根本利益的事实,居民在面对拆迁项目时,更应审慎思考,全面考虑政府作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盲从,政府在作出拆迁补偿等涉及公民根本利益的事项时,应当持有服务为民,考虑为众的心态,慎重抉择,建设拥有强大公信力和执行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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