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未签订补偿协议,还会被强制拆迁吗?
【京云拆迁律师】未签订补偿协议,还会被强制拆迁吗?
2022-09-13   阅读:908   京云律师

没有和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子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强制拆迁的,因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当中规定对房子的拆迁工作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而支付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签了补偿协议了,除非对那些拒不配合的钉子户,才有可能强制拆迁。

原告史某告诉京云拆迁律师,因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某庄及周边围合地块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将原告位于该庄的房屋列为了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因至今原告未见到相关的征收拆迁合法手续,原告与相关部门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加快征收进程,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以违法建筑的名义,由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原告作出了邢东《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原告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企图以拆违的方式进行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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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作出上述限期拆除的依据,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对此辩称: 因原告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自始不能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因原告没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本案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原告在进行建设涉案房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由于原告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涉案房屋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而失效,但是,《城市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该法的适用的空间效力、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有关规划实施要求及其法律责任等规定,与《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冲突。因此,无论根据原告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城市规划法》还是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原告的建设行为始终具有可罚性,被告所作出的期限拆除决定书符合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遂被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对此表示;原告史建国于2001年建设案涉房屋时,申办了村镇建设许可证,后又补办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建房行为不属于无证建设。被告依据当时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认定原告的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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