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在没有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在没有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违法
2022-09-13   阅读:253   京云律师

  许某告诉京云拆迁律师自己的的房屋位于南关办事处淮河西路江南新村,位于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之内。征收过程中,自己要求区政府提供选定评估机构的文件,但区政府至今没有提供相关合法评估文件。区政府在没有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违法。

  遂找到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此案件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京云拆迁律师】在没有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辩称:

  一、征收决定合法。征收决定符合各项规划,并在启动前进行了征收范围公告、摸底调查并公示,征收程序正当。征收决定的作出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费用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依法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并不是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

  综上,请依法驳回许化堂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的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属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区政府提交的《规划纲要》载明要深入开展改造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专项行动,大力提升城市建设水平,人民路项目属于旧城改造,可以证明该项目已纳入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能证明人民路地区域房屋用地项目符合经调整完善的相关证明。但区政府未提供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本案中,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区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人民路二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已先于2017年4月25日公告《征求意见通知》,将拟定的《人民路项目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区政府先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对该补偿方案进行会议论证,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作出《征收的决定》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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