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2021-10-29   阅读:119   
        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作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互负权利义务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而现今社会中存在大量同居关系的情况,然而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案例》

       王某(男)与张某(女)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于2001年在老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月24日,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的价格购得某小区10号楼单元6层1号住宅楼1处。二人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已偿还完毕。此外二人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现二人感情破裂,无子女,决定离婚,但对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问题屡次谈判,僵持不下。王某在自己手足无措的时候,找到了云合专业律师网合作团队申云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解决自己的问题。
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云合专业律师通过查找相关的判例以及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和(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烟登记管理条例》,分析:一是二人于2001年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坐落于某小区住宅楼10号楼3单元6层1号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王某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同居期间的债务10000元(赵某8000元、耿某2000元),各负担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云合专业律师的帮助,马某终于解决了一直困扰自己的问题。

《云合分析》

       一、同居的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烟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2.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一般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2.共同债务、债权: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3.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烟法》第18条列举的第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这不仅需要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更多更广泛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从思想上认识到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及这种同居关系对他们的婚烟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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