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婚姻案件] 通过婚姻中介找外国男友,发生矛盾纠纷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 涉外婚姻案件] 通过婚姻中介找外国男友,发生矛盾纠纷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2021-11-01   阅读:102   
       现在的社会经济高速持续发展,我们的思想也在转变。他不再满足于在家里生活,他想体验在国外的生活。这时候涉外婚姻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但发生矛盾纠纷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维权呢?《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对于涉外婚姻也有相应的依据。

《案例》

      王某(女)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企业职员,因为有较好的英语学习口语教学水平又在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公司上班,通过学生接触到的美国朋友的描述,喜欢上了美国并产生了向往。然后他想通过婚介所找个外国男朋友,然后移民到那里生活。这时王某通过信息查询找到了某某婚姻生活服务管理中心,婚介服务活动中心称,自己手里有很多企业优质国外男客户,想寻找一名新时代中国传统女性发展成为伴侣,并且在国外也很富有,并提供了照片给王某看。王某选择了一个他们自己选择的人。并与婚介服务管理中心签订了《婚姻介绍企业服务贸易协议》。为王某提供函电、视频通话、接机、会务等翻译服务,并为王某提供会前培训等服务。双方同意,当王某在服务期间任何时候达到“成功交友”的目的时,服务协议将自动终止。而关于“交友信息服务企业成功”的定义,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了四种不同情形,包括王某与男友到国内对于结婚;男友在国内进行见面后回到其所在地移民局递交未婚妻签证工作申请,并获得移民局的受理信件及号码,获得一个未婚妻签证与男友在国外已经登记可以结婚;男友协助王某递交未婚妻签证或申请中国旅游、探亲、家庭发生团聚签证管理类别的;王某开始通过办理工程签证申请或其男友为其办理相关签证申请时。这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约会服务的成功”。约定进行服务费收入共计使用人民币10万元,签订合作协议后支付5000元,在与男友还是视频前一周再支付4万元,最后通过一期5.5万元于王某与男友见面前10天或单独与男友交往前可以一周需要支付。协议签署后,王某根据协议将他介绍给一名美国男子,为双方提供电子邮件翻译服务,并安排双方会面,2016年9月14日,原告申请美国未婚妻签证,并在广州面试,面试成功。当日王某向婚介服务管理中心交了30000元婚姻保证金,2017年3月17日又交了18000元结婚成本费用,后来王某去了一个美国,去后发现问题情况我们不是像婚介中心主义所说的那样,美国男友有神经病,婚后他们经常进行打骂王某,也不是像婚介中心可以说的其有房有车有农场,婚介中心所介绍的都是通过虚假的,现在王某已无法实现与其发展对象企业共同学习生活,并已经开始返回作为中国,王某要求以及返还中介费。

涉外婚姻纠纷

      婚姻服务中心拒绝退款,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全面履行。王某无权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女方身为中国成人,自愿进行委托为其介绍研究对象,在此次相亲活动过程中,女方是自愿选择同意结婚的,并在企业登记前一天交纳婚姻保证金三万,作为一种不可悔婚、逃婚的保证,在女方到达日本后,发现对于日本人的条件已经不是因为她想要得富贵生活条件就提出问题反悔,劝女方如果想离婚,可以帮她找一个重要条件好的,她不同意。然后女方在签证到期前还没有借回家探亲的机会,说条件不好不能去,婚姻中心退款。这属于一般女方悔婚、逃婚的行为,不应该进行退还客户保证金。在她的签证到期之前,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且美国将视为夫妻关系,女方以条件恶劣为由要求男方退款,并且不办理离婚手续,是纯粹的狡猾,否认行为,所以拒绝返回。然后王某找到了云合合作团队上海申云师事务所,由于申云律所对于涉外婚姻纠纷也有很丰富的经验,希望能够得到申云专业律师的帮助,解决自己面对的困境。

      在诉讼过程中,申云律师可以根据婚姻法相关国家法律条文以及中国司法解释。国家明确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处置婚姻中介举止,该中央没有这个天资,其为知识婚姻咨询公司,不是中介服务公司,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时无效的,依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外该中心在合同中不讲诚信,向王某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给马某造成了精神和物质损失,收保证金我们不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规定王某将通过介绍外国男友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作为国内婚姻介绍机构,本中心不具备涉外婚姻介绍资质,为原告提供的服务超出了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根据[1994]104号通知的规定,国内婚姻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因此,中心应退还押金介绍费14.8万元。

    《云合分析》
    一、案情分析

        云合专业律师认为,我国对涉外婚姻介绍企业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工作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教学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从事涉外婚介活动的婚介机构收取王某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涉外婚介的规定,当事人与国际婚介机构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判决王某赴美结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后,余款可以返还。

    二、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管理的通知,明确禁止个人以欺骗手段、营利手段或者变相介绍涉外婚姻的活动,作为普通公民,不具备为他人办理涉外婚姻介绍的资格。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自己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展制定的行政政策法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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