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利益分割的问题解答
房屋动迁利益分割的问题解答
2021-11-01   阅读:85   
 一、女儿出嫁后,享受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的几个原则。
 
    1,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之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出嫁女,若因结婚、离婚等原因,在新集体经济组织中又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则不应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补偿利益。

    2,若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中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则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利益的相应份额;

    3,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遇拆迁的,继承人应享有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但户口系城镇户口的继承人原则上只能继承房屋补偿利益
 房屋动迁利益分割的问题解答
二、家庭成员对房屋动迁利益分配有矛盾,何时起诉?
 
      拆迁后,安置面积已确定,但安置房尚未交付,法院一般不管。因为今后实配房屋面积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房屋面积,往往不一致,后续可能还会有房屋溢价款支付、实际超出面积的分割等纠纷。一般是房子到手后,标的物确定,法院才予以处理。
 
三、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拆迁,房屋动迁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征收补偿利益分为:

     1,房屋价值补偿款,是婚前房产替代物,归个人所有。

     2,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包括过渡费,速迁费,签约奖励金等,不是对房产本身的补偿,属于共同财产。

     3,因配偶因素而增加的面积或利益,属于共同财产。 ​​​

四、家庭代表和动迁办签完拆迁协议,领取全部房屋动迁利益后,相关的兄弟姐妹亲戚子女之间,是平均分吗?
 
        肯定不是平均分。要综合考虑共同居住年限、结婚时间长短、对房屋动迁利益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 ​​​​
 
五、房屋动迁利益分割和继承、析产纠纷交织在一起,怎么办?
 
      当拆迁家庭代表(继承人之一)与动迁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其他继承人提起继承、析产诉讼,或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件审理有先后顺序。

     1,如果审理继承、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要先确认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则先审理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纠纷的诉讼,再审理继承、析产诉讼;

     2,反之,同理。
 
 
 
六、家庭析产的法律依据和方法。
 
     《物权法》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析产的四种方式:一人独有,补偿他人。大家共有。大家竞买。拍卖分钱。
 
七、房屋动迁后的家庭内部分配,适用利益平衡原则。
  
      宅基地动拆迁利益分割,是以法律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历史沿革、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

      当事人之间利益分割一旦失衡,很可能就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利益平衡是处理好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法院一般通过对利益本身的大小以及双方承受力大小的对比,运用价值比较的方法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关系。
 

八、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按每人45平方米的动迁房屋安置面积以及照顾面积,,原、被告均为拆迁利益人,上述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奖励费、过渡费、应当按照、安置人口XX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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