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沪知青子女在公房动迁中能否分到动迁利益?
回沪知青子女在公房动迁中能否分到动迁利益?
2021-11-01   阅读:73   
      在实务层面上,上海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大量的知青子女返沪,由于很多返沪子女当时落户非常困难,导致大量的家庭矛盾。主要有两个问题:
  1. 是否可以确认其享有居住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的规定,倾向意见认为,“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公房,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但入住人为未成年人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返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帮助性质”。
知青子女在公房动迁中能否分到动迁利益?
       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返沪知青子女,在公房动迁中能否分到动迁利益?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在这个公房里有居住权的。当然,特殊情况下是什么样的呢?有部分家庭为了避免日后分歧矛盾,在落户前会订立相关的协议,约定只落户不居住。

      这种协议,有些情况下,由于落户的是未成年人,因此通常由其父母为其代签。那么这里协议是否有效呢?从大量的判决和实务来看,如果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父母代签,但是由于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该协议是应当有效的。有的当事人会辩称:当时我们是处于不平等地位,因为如果不签这份协议,对方不让落户。这种说法,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我们从法理上来分析,签订这份协议时,双方作为平等的主体,结合现实情况,为了一定的利益,出让另一部分利益,同时不存在胁迫等行为,也没有对协议本身产生重大误解,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遵守该协议。因此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及时落户知青子女要求享有同住人的资格,但是基于协议,也可以否定其资格。

那么接下来就有第二个问题

 
  1. 在公房动迁中是否享有动迁利益?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支某某等人与毛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25号

 [案例简介]

       系争房屋是上海市铁路新村XXX号3室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支某某。该房屋内有本案双方当事人五人户籍。毛某某的户籍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于1994年10月26日迁入该房屋。后该房屋于2013年动迁,承租人支某某与上海市普陀区房管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落户的毛某某却并没有分到任何动迁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动迁利益。
       庭审中,支某某认为,毛某某虽然户口在房屋里,但是实际居住时间短,只是零星居住,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毛某某诉称,不居住的原因是因为该房屋面积小,居住不便,才搬出去另住。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毛某某分得动迁利益。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一审法院认为,毛某某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后,在被征收房屋内即拥有居住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为毛某某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或他处购房而消灭。

       二审法院认为,毛某某作为知青子女返沪并将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内即在被征收房屋内取得居住权,现双方对毛某某居住被征收房屋内的时间长短有争议,毛某某认为其自1995年至2001年长期居住房屋内,而支某某则认为毛某某只是零星居住。但不管居住时间长短如何,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大,确不适合两户家庭再加成年毛某某居住使用。毛某某成年后,外出居住也是无奈之举。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其享有动迁利益,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该案例简单明了,首先,对于返沪的知青子女在该公房中享有居住权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其次,是否认定为“同住人”,还需要看具体情况,本案中,毛某某外出居住是因为该公房面积小,无法容纳多人居住,因此,法院基于此,认定其为同住人也是根据房屋来源、动迁前实际居住情况、各方当事人经济状况酌定判决的,合情合理。


      当然根据前文所述,如果在落户之前,有内部协议的情况下,否定了同住人的资格,当然也就不再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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