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陷僵局,多重诉讼推进案件进程
企业拆迁陷僵局,多重诉讼推进案件进程
2021-11-02   阅读:451   
        2014年底,四川省某县中心路建设进入实施阶段。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某县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发布了拆迁通知。政府部门联合拆迁规模巨大,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刘某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刘某房位于县城开发中心,总面积300多平方米,在谈判过程中,当地政府只委派基层干部进行有关联系,但经过几次谈判,当地政府给刘某的赔偿很少,并一再收到政府关于拆迁的强硬措辞,试图让双方尽快签署赔偿协议。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企业拆迁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考虑到自身发展没有进行拆迁的经验,更没有充分的法律基础知识,在拆迁方的强压下,手足无措。为此向我所求助。

        2015年4月,有关律师前往四川与刘某会面。在现场调查的条件下,解释了刘某的相关法律,赢得了双方的信任。最后,刘某和我们签订了委托协议。

企业拆迁陷僵局,多重诉讼推进案件进程

    相关法条(部分):

    《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款,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风险评估研究机构可以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方法确定。

      评估确定的房屋征用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企业拆迁专家管理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城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方式决定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强制要求执行。

      案件评析:

      这种案件是一种行政案件,在拆迁案件中尤为常见。从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由于事件的突发性强,拆迁方的执行力强,关系复杂,本案被定位为复杂案件之一。

      首先,根据我所律师的经验,我所承办律师吴律师在相关专业律师的配合下,共同前往四川省社会进行分析案件的实地研究调查,并与当事人做案件办理信息沟通,向其说明我们此次案件的办理的整体设计思路。

      其次,在吴律师小组的基础上,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证据调查,充分掌握案件的主动性。

      并且在案件的代理发展过程中,在没有其他任何一个通知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联合公安局,城管,国土,建委五部门之间共同问题进行强制拆除,将当事人自己所在房屋拆除。

      在办案过程中,我进行了研究,团队有两种不同的起诉方式,第一种是政府,国土资源局,城管,建设委员会,公安整体被告起诉。另一种是分别进行起诉,各个可以击破。首先,起诉的第一种方式可以是各部门一起进行审判,这样,各部门在法庭上都会对案件进行清楚的说明,使“是非法的,没有法定程序”等事实澄清的目的。但是,缺点就在于企业拆迁如果我们此次调查审理活动结束,以法院的判决结束,后面的后续管理工作又很难发展进行相关诉讼制度方面的支援,作为被拆迁方的底线又不能完全的暴露在拆迁方面前。在第二种情况下,更安全的做法是以法律形式起诉,以确认各级违法行为。但是,容易混淆事实证据,不能使各部门相互证明违法事实,给律师带来更大的压力。通过我所的探讨,我所吴律师从大局考虑,力排众议,认为第二种方式进行更为保险,虽然我们工作需求量大了,但是企业拆迁维权效果可能会为了更好。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的吴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了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

       1、根据目前我国经济法律制度规定,强拆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机关的强拆是一种违法行为。

       2. 政府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没有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

       3、政府可以进行拆迁程序违法,没有问题进行信息公示、评估等手续。

       通过我们律师的努力,完成了整个办案过程,第一步是确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第二步是查处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第三步就是通过提高诉讼的方式进行推进案件的谈判进程。在行政违法、司法确认等形式和相关证据的强大压力下,经法院调解,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我们的律师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最终以400多万元的赔偿金结案。

       此次调查案件进行充分发展体现了我所律师活用法律,巧用相关法律的丰富教学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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